河南处方药整治行动开始

    添加日期:2017年6月6日 阅读:1771

    6月2日,河南许昌市药监局印发《2017年许昌市处方药专项整治方案》,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6月1日-6月30日)的处方药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行为,严厉打击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药学技术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零售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整治范围

    全市药品零售企业。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 6月4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组织召开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动员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再次明确处方药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组织企业开展自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5日- 6月24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全部药品零售企业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发现问题依法严厉查处。

    (三)督导**阶段(6月25日- 6月27日)

    市局将组织对全市零售企业进行随机**,**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发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企业从重从快查处,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总结巩固阶段(6月28日- 6月30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对本次整治行动的治理成果和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对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提出好的监管措施。开展对处方药违法违规情况严重的企业跟踪复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成果。专项整治总结于6月30日前报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科。

    四、整治重点

    (一)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二)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同含麻复方制剂一并管理,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三)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药学技术人员应在岗在职,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戴注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工作牌,认真做好处方审核和用药咨询指导工作。应将资格证书复印件置于药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药师不在岗时,不得销售处方药,同时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警示牌。

    五、整治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开展监督检查,把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的销售监管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风险隐患管理,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措施,进行严查细管。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要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重点对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较多、被媒体曝光以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进行彻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切实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期间,对**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经营企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第二次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经营企业,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给予5000元至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第三次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的经营企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GSP认证证书。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用药质量安全的第*责任人,督促企业树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明确其对处方药的销售负主体责任,督导企业守法经营,确保经营药品质量安全。

    (四)加大安全用药宣传的力度。以药品分类管理和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作为重点,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活动,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对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责任编辑:田月华 WWW.1168.TV 2017-6-6 14: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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