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8年1月15日 阅读:2118
近日,合肥工商局发布消息,在公安的配合下对合肥某医药咨询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CSO问题多多:
以“返利”、“兑费”的名义支付药店店员利益
现金支付
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3万余条
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等
以上每一个问题都可以将该CSO置于死地,而且还涉及牢狱之灾,充分暴露医药人在政策频出的环境下盲目设立医药咨询公司(CSO)带来的严重后果。
事态严重,工商与公安联合进行突击检查!
1月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市局市场规范局组织十余名执法人员,在市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天徽国际大厦的某家医药咨询公司。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账目发现,该公司以“返利”、“兑费”的名义通过微信红包、现金等方式向药店员工给付利益。涉嫌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新法第十三条第*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电脑、会计账簿等资料,并将5名主要涉案人员当场带回进行询问调查。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皖西、皖南、皖北等地设有8个办事处,员工约80人。同时,该公司利用从药品零售店获取的消费者信息,公司员工以售后服务医生身份向消费者介绍、推销药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给医生利益违法,给药店店员利益同样违法!
去年11-12月,因赞助医生参加欧洲心血管会议、请科室医生聚餐、带医生旅游,上海工商局连续处罚了施贵宝、泰凌医药和凯西医药三家药企,这些药企的做法都涉嫌向医生输送利益。
在今年1月1日刚刚施行的、经过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了的定义又进一步由贿赂原来定义的买卖关系的双方延伸到贿赂影响交易的各方,采用贿赂收到谋取交易机会涉及的所有人都包括进来了。对于处方药影响交易的医生是这样,对于OTC推广过程中的店员、医药咨询公司的人同样收到该法的约束。
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违法,收集医生信息用于收费也违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非法获取患者信息并对患者进行药品销售,以及买卖医生信息,都将适用上述刑法处罚的规定。
CSO面临诸多合规问题
除了上面提到的工商、公安外,CSO还面临药监部门(医药代表备案)、税务部门(税收)等等诸多政府部门的合规监管。需要上市的药企在与这些CSO合作时,还受到证监会的合规监管,而外企的CSO还要考虑RDPAC的要求,等等。每一个部门的监管都需要了解,同时还要有应对策略,清楚怎么去做。
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然而,绝大部分CSO以及药企不清楚开票时选择哪个项目……
知名医药人“红尘一骑”认为:
本以为做医院临床的可以被“群众举报”被查,现在看连做OTC药店店员的“回扣工作”都可以成为被“举报对象”,可见医药销售行业竞争到何种白热化程度:“1月3日上午,接群众举报,市局市场规范局组织十余名执法人员,在市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突击检查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天徽国际大厦的某家医药咨询公司。”在医院降药占比、招标落标、临床抓药代等环境下,近2年OTC连锁药店的“动销”、第三终端私人诊所的“控销”逐渐成为行业内的一个“超级热点”,做临床的纷纷转战OTC、三终端,给医生的操作手法也移植到“药店店员”身上,而相应临床手法的竞争对手或离职愤青代表的“恶意举报”也移植到药店领域了…………以前大家认为“做OTC安全”,现在看OTC和三终端的代理商们也要“防范了”,这可能是近些年来OTC领域第*个“被群众举报”的医药咨询公司,也是18年新年*倒霉的一家公司了…………国人对于“举报的热情度”远远超过老外,这点美国人是赶不上国人的,这个可以出口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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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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