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1年8月5日 阅读:1316
化妆品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先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监督角度实施,目前尚无新法规出台,而监管职能则由卫生部门转换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于《特别规定》是否适用于化妆品监管,目前尚无**解释。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化妆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符合《特别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适用范围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特别规定》可以适用于化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把化妆品列入了《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从而印证了上述理解。但是,《特别规定》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属于行政法规层次,《特别规定》属于新法、特别法。《特别规定》第2条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化妆品监管领域尚无法律依据,那么,《特别规定》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据此,在监管中也会遇到保健食品监管所面临的处罚基准过高的问题,而且目前暂时还没有新的化妆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因此,相关解决方案亟需提上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宋娟 WWW.1168.TV 2011-8-5 10:04:36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